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,
A.(10+0.565+2.26)×10%=1.28(万元)
B.[10+(0.565+2.26)÷(1+13%)]×10%=1.25(万元)
C.(10+0.565)×10%=1.06(万元)
D.[10+0.565÷(1+13%)]×10%=1.05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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